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即非自愿不入院治疗,既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有力保障,也可以关上“被精神病”的门。这也是当下关注的一个焦点。
众所周知,“被精神病”现象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维权上访,被人以精神病为借口送进疯人院;一种是家庭成员不睦,家庭矛盾升级,家庭成员为了财产或其他,把某一家庭成员送进精神病院,夺取财产或财产权。而且,不论是哪种情形,不论发生谁的头上,都严重侵犯公民的权利,也都是一件非常恐怖的事。一旦加上“自愿原则”,这两种企图不能得逞了。
精神卫生法关上“被精神病”的门,是公众的期待,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迫切要求。就此而言,精神卫生法拟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值得肯定。但问题是,真正的精神病患者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说是受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有一部分人无法正常表达“自愿”与否的真实意思,换言之,这一规定虽然可以关上“被精神病”的门,但也堵住了一部分真正的精神病人的治疗通道。这不是人们愿意看到的。可见,“自愿原则”是一把双刃剑,滥用不得。
那么此题到底如何解呢?“被精神病”有两个“结”。一个是公权力打“结”,一个是家庭成员打“结”。解第一个“结”――防止权力制造“被精神病”现象,即防止维权上访被送进精神病院,此题很好解。显然,一个懂得替自己维权的人,头脑和意识是清醒的,不可能是需要入院治疗的精神病人,不能由权力瞎掰,指鹿为马,把正常公民说成精神病人。相反,一个意识不清醒的严重精神病患者,是不可能有自我维权意识的,也不可能下意识的到政府门寻求权利保障。因此,防止权力制造“被精神病”现象,只需禁止权力送人入病院即成。
那么第二个“结”如何解呢?这要靠技术设计和技术。其实办法很简单,让“患者”开口说话,对“患者”进行一番简单的问话就能分辨出来。比如,问一问家庭财产、婚姻、社会关系等日常生活问题,如果“患者”能正确的回答问题、清楚的表达意思,没有逻辑混乱等严重的问题,就是一个正常人,是不用入院治疗的。避免把双刃剑当“单刃剑”使,伤害真正的精神病患者的权利。
事实上,防止“被精神病”现象,不能缺罪责相当的惩戒措施,以便进一步约束公权力和家庭成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