鹊巢鸠占,好心遭遇恶报
上世纪90年代初,身在香港的荣智丰女士委托当时同在香港的中国晓峰公司负责人、好朋友李常蔚先生在京代为购买胡同老宅。李先生受托之后,另行委托荣智丰女士的北京财务经理陶晓明女士具体落实。1991年4月,陶女士再行通过中间人介绍,从马惠君先生手中购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秦老胡同16号一处75平米的老宅。
老宅
付清房款同时,原房主马惠君交付了“东字第15795号房产所有权证”及房屋钥匙,但是,当时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当年8月,陶女士对旧房进行改扩建,建后面积到104.16平米。
第二年“五一”节前,香港著名爱国商人、北海集团主席徐展堂先生请好朋友李常蔚先生出面,在京找一处可供贮物的场所。
经与陶晓明协调,李先生将翻建一新的秦老胡同16号房屋暂借徐展堂先生,用于存放油漆和杂物。据悉,房产实际所有人荣智丰女士经营的豪升公司和借用人徐展堂先生的北海集团也存在业务合作关系。
三天后,在陶晓明女士和另外六位相关知情人的见证下,将未过户的尚在马惠君名下的房产证和钥匙交给徐先生的助理杨献,陶女士只保存了房产证的复印件。
时光荏苒,此房一借就是20多年。期间,徐展堂在北京参加政协会议时突发疾病去世,儿子徐浩铨子承父业;同一时期,由于中国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位于市内核心区的老宅不但成为投资客热衷之选,拥有一处老宅产权,更成为一种社会身份的象征。
2013年,徐展堂之子、现香港上市公司北海集团老总徐浩铨,委托自己的私人秘书柯为民为全权代理人。同时,委托刘少妍女士为公开购房代理人,与柯为民一唱一和,负责落实一系列的串购计划。
柯为民实际上身兼买卖双方共同代理人这一双重身份。他通过造假为徐浩铨办理了北京市居住证明,具备了购房资格;然后,设法找到原房主马惠君本人,威逼利诱,获得了马的同意和配合。经过一番闪转腾挪,最终在2013年12月4日,背着李常蔚先生暗中与马惠君完成了此处房产的过户手续,使徐浩铨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所有人。
为取得购房资格,不惜身份造假
按照当时的房产限购政策要求,身为香港人的徐浩铨因未在北京工作生活,不可能达到居住年限,所以不具备购房资格。
身为代理人的柯为民,先为徐浩铨泡制了《出入境证明》、《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等一系列假手续,造成徐浩铨进入内地、在北京居住和工作的假事实,具备了购房资格。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骗取了《向国外及港、澳、台人员和机构租、售房屋审批表》、《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等与购房程序要求有关的直接凭证。
据“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发出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4月7日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显示,徐浩铨于2011年12月27日从深圳福田地铁口岸入境,至2013年3月26日,在中华制漆(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在北京东城区西总布胡同17号居住。
据另一份同期在香港发布的北海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重选董事及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之建议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显示,徐浩铨当时正担任北海集团“执行副主席兼董事总经理”一职。
同期网页查询,也得到“北海集团执行副主席徐浩铨接任董事总经理”的公告信息,与所提供证明信息表述的在京工作生活的情形不符。
另外,徐浩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时,一直委托柯为民全权代理,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却是其本人在香港律师事务所亲自参与办理完成,显示其人在香港的事实。
从上述不同信息证据可知,徐浩铨在2011年12至2013年3月期间,即在香港担任“执行副主席兼董事总经理”这样的高级职务,不可能一身二用在北京打工居住,故其声称在京分公司任职,明显有违事实和常理。
冒用安全部门身份,难以自圆其说
中国晓峰公司负责人李常蔚先生,是该房产纠纷案的见证人,也是将此处房产转借给徐浩铨之父徐展堂的中间人和代理人。他强调:国安部门办事,内部有严格审批手续和秘级规定。“我和陶晓明曾在1991年为徐展堂购买800平米西总部17号住房,都是是按批件公开办理的。没想到秦老胡同16号一个75平米的小院,却到要国安部门层层单线指示,还涉密,24年才过户,真是荒唐至极。”
据第一被告马惠君《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显示,其“系北京市国家安全局下属北京京实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第一次开庭,第一被告马惠君的代理人提到“秦老胡同16号院由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安排购买。”
第二次庭审中,被告人代理人改变了说法:“房产购买是依据国家安全局有关人员的指示为徐展堂先生购买。”当“法官向北京京实公司核实情况时,北京京实公司有关人员也声称此套涉案房产由国家安全部为徐展堂先生购买,并非由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购买。”
李常蔚先生于2012年12月6日实名举报,某部干休所于2015年10月18日专门出具了一份调查《证明信》。信中指出:一、秦老胡同老宅是李常蔚同志专办;二、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且“在2013年又通过被告徐浩铨利用假入境手续、假身份证去房管部门进行虚假交易”;三、“国安部门没有介入徐展堂购房事宜”。
2015年9月22日,李常蔚先生向国安部门实名举报,一位秘书明确回复:“我们从未介入徐展堂的购房事宜”。此后,李常蔚先生还多次与安全部门了解情况,进行直接沟通,均明确表示:既无此事,也无此人,均属个人造假行为,与安全部门无关。
职工“代持”和“涉密”说无法立足
据马惠君《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显示,其“1990年受领导指派,因当时购房政策所限,代香港徐展堂先生持有北京市东城区秦老胡同16号房屋产权”。这是“代持”说的由来。
第一次开庭,第一被告马惠君代理人提到“秦老胡同16号院……因为保密原因由马慧君(马惠君)代为持有。”
北京京实贸易公司1990年6月30日的一封《介绍信》显示:“同意个人购房”。证明当时购房属马惠君个人行为和房屋产权归马个人所有的事实,同时也否定了房屋产权归京实公司的说法,当然也不属于《裁定书》所说“单位内部占房纠纷”,更无法进一步证明关于 “代持”的认定。
在第二次庭审中,因为没有购房交易记录,所以二被告代理人才辩称:“房款支付是由徐展堂先生的政治秘书支付的,具体是谁,处于保密原因不能讲,只可以给法官庭后写名字电话,待该人回国家安全部时才能联系核实。”
“具体情况,由于主审法官告知被核实人员,声称此情况属于国家秘密,不能质证。”
为防止假相败露并达到弄假成真的目的,徐浩铨等人不惜恶人先告状,委托华诚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函》,向某部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但在信中,却透露出“1992年由李常蔚将军代为协助办理但未过户”的真实情况,证明了当时交易尚未办理产权过户、而如今属于虚假交易的事实。
“涉密”是个筐,啥都往里装,显然已成为徐浩铨等人用于对抗司法的“万斤油”和“挡箭牌”,但凡不能自圆其说的关键节点,无不以此理由出面抵挡。并且,还巧妙地封住了原告方和社会舆论的发声渠道,一石三鸟,一举数得,真可谓用心良苦。
取证调查,得到关键证言
李常蔚先生指出:徐展堂去世前,曾让其秘书柯为民把经我办理的三个四合院的资料整理好,交给我管理,可柯为民一直拖着没办。徐展堂去世后,他的弟弟徐荫堂、妹妹徐展明也请我找马惠君,将16号过户在他们名下。徐展明女士于2011年7月,在西总部17号请我吃饭时写了条子。在争议发生后,北海集团的深圳总经理林舒专程来京,请我将16号手续办完。另外,北海集团律师董双全在告状信上说“1992年李先生办理但未过户。”上述事实,证明了房屋购买权属情况。
据李常蔚先生回忆,徐浩铨的父亲徐展堂先生曾经多年受惠于自己的帮助和照顾,二人亲如兄弟,关系非同一般,“是看着徐浩铨长大的”,与徐浩铨亲如叔侄。李先生痛心地说,如果徐展堂还健在,徐浩铨所导演的这一切恩断义绝的闹剧,想必不会发生。“时过境迁,人心不古呀!”
2016年5月20日,相关人员到原京实贸易公司经理连松禄家进行调查取证时,看到的一幕即让人吃惊:躺在床上的连松禄已无行为能力,目光呆滞,表达不畅。当取证人说明来意时,连松禄夫人孙俊玲女士哭诉说:“老连卧床17年了,也没有人来看过他。
2014年春天,徐浩铨秘书柯为民和一个女的,还有马惠君连续来我们家两、三次,带来一些补品,还让护工扶着连松禄坐轮椅去外面吃了顿饭。在这期间,他们拿出事先打印好的材料,说马惠君要过户房子,让老连签字。”
孙女士说:“我也曾在京实公司老连手下负责工会和一些后勤工作。那时马惠君家住房困难。1990年,老连同意他个人购房,并让会计刘美丽给房产交易所写了介绍信。马惠君购置了秦老胡同16号,我去看过,很小很破烂。”
取证人告诉孙女士,徐洁铨、马惠君向法院提交了连经理让马惠君为香港徐展堂秘密代持20多年的文件和夏军在庭审的发言。孙女士听后非常激动,连连否认:“不可能的事,这简直是胡说!这与老连没有关系,与安全局更没有关系,这不是让老连背黑锅吗?”
“九十年代京实公司在东城有一些房子,由于使用分配曾引起了一些纠纷,但马惠君买卖秦老胡同16号完全是个人行为,不能与京实公司房子纠纷混为一谈。老连绝没有指派马惠君为徐展堂代持房子。房屋中介人马玉岺介绍老连认识徐展堂是1992年以后,这和同意马惠君1990年买卖秦老胡同16号根本不搭边。”
孙女士还特别强调说:“为了让我们相信他们,柯为民还拿出多年前徐展堂与习近平主席的合影。”
就秦老胡同16号产权问题,相关部门老领导找了原分管晓峰公司工作的办公厅王主任,于近日专门发表谈话,称:“1991年为徐展堂、荣智丰、蔡世亮等港澳人士购买北京四合院,是我们报上级领导并商北京市领导、港澳办同意后批准的,具体事情都是原中国晓峰公司李常蔚同志办的。关于秦老胡同16号,有关领导都去看过。”
这力证了当时李常蔚先生受上级领导指示,亲自主持经办秦老胡同16号相关事宜的事实。同时,领导还苦口婆心地希望各方“都能从大局出发,心平气和地摆事实、讲真话才能解决”。
最后还指出:“对此事最有发言权的是徐展堂先生,但遗憾的是他已经仙逝了……”这与李常蔚先生所言不谋而合,个中意味,发人深思。
《民事裁定书》孱弱无力,虚假诉讼大行其道
2016年3月29日,在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秦老胡同16号老宅买卖纠纷案,原告陶晓明女士的所有述求被全部驳回。陶女士出示的《民事裁定书》中关于“查明的事实”虽未能公开,但综合各方资料可见,当中回避了被告香港北海集团老总徐浩铨指使他人冒用安全部门身份,以“涉密”为由干扰、阻碍司法公正的事实和真相。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4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新华社北京10月4日http://news.qq.com/a/20161005/000718.htm?pgv_ref=aio2015&ptlang=2052)
其中,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旨在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
该指导性案例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指出审查判断虚假诉讼的要求和方法,并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制裁,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诉讼,宣示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的立场和决心,弘扬了诚实信用价值观。
“虚假讼诉,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利用虚假仲裁裁定、公正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虚假诉讼罪”,并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大多虚假诉讼都是建立在“涉嫌犯罪”的基础之上,为了有效打击虚假诉讼,如果金额达到一定高的程度,都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刑事侦查。“
上述指导性案例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也为多数坚持诚信诉讼的权利人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净化诉讼环境,培养诚信与道德的诉讼风气。
结合秦老胡同19号争议案件,被告徐浩铨是一位拥有香港上市公司老总身份的成功商人,但道德上毫无诚信可言,为了一处普通的北京老宅,竟然不惜屈尊公然造假,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其秘书柯为民 “巧”施连环计,为弄假成真,用金钱开道,败坏社会风气,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实在怵目惊心。
或许迫于各方压力,被告方一度提出谈判解决建议,并得到了原告的积极回应。为此,李常蔚先生与对方代理律师夏军双方会面二小时,约定:中秋节后,由徐浩铨代理人柯为民与办公厅王主任具体商谈实施办法。
不曾想,事情又出意外:中秋节后五天,王主任给柯为民打电话、发信息,均无回应;李常蔚先生给马惠君、夏军打电话也不接听。稍后,马惠君阻断了坐机和手机,搬离原住处,再次失联……
如今,面对相关部门和当事人出具的证言证辞、各级领导的明确指示、“不能讲”、“不能质证”等莫须有理由已被彻底否定的情况下,“涉密”说事实上已难已成立,也不再是难以逾越的程序难题。与此相反,以“涉密”名义掩护下的虚假诉讼嫌疑已昭然若揭。这一切,似乎足以让主审法官重新找到一个明确的价值判断和审判方向。也唯有如此,方能防止恶意侵占方一错再错,继续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总之,重新启动调查质证程序,到各当事人的上级组织、国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房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机关核查落实事实真相,已成突破案件审理僵局的要务。
来源:太平洋月刊
编辑:刘荔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