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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田勘:从李光耀预嘱看安乐死

发布时间:   来源: 韩国新华网

中国聚焦

张田勘

新加坡建国总理李光耀8月6日在总统府发布新书《李光耀观天下》(One Man’s View of the World)。年近九旬的李光耀在书中一章谈及自己的私生活,并毫不忌讳地畅谈对生命与死亡的看法。

李光耀先生在书中写道:“生比死好。但所有人终究都得面对死亡。这是许多壮年的人宁愿不去想的课题。但我都89岁了,没必要回避这个问题。我关注的是,我会怎么离世?会不会是冠状动脉中风,迅速地离开人世?还是脑部中风,陷入半昏迷状态,卧病在床几个月?这两种方式当中,我选择迅速的那种方式。我较早前做了预先医疗指示,表示如果我必须通过吸管进食,并且没有复原或恢复行动能力的可能性,那医生就应该替我去除吸管,让我能迅速地辞世。”

李光耀先生表达的是一种积极而豁达的选择死亡的态度,这与不久前中国“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成立,并建立“选择与尊严”公益网站推广“尊严死”的做法不谋而合。然而,要弄清尊严死还是安乐死,需要澄清更多的概念,也需要解决更多的心理、医学、法律和社会问题。

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所提倡的尊严死其实就是安乐死,只不过,由于中国人在社会心理层面并没有做好安乐死的准备,而且面对人大代表年年提议为安乐死立法的一种尴尬局面,不得已而提出另一种说法来替代安乐死。

安乐死分为两种,一种是主动安乐死(active assisted euthanasia),另一种是被动安乐死(passive assisted euthanasia)。主动安乐死是指在患不可挽救的重症或生命已处于末期,应当事人要求,主动对其施以医疗手段,如给予致死安眠药,主动帮助病人死亡。而被动安乐死是指患者在生命不可挽回的最后阶段,应病人要求,不再对其主动治疗,而是撤除一切治疗手段和药物,让其自然死亡,所以称为被动安乐死。

中国一些先行者推广的通过“生前预嘱”来实现个人对死亡方式的选择是,在人们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一个文件,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自己需要或不需要哪种医疗护理。而选择不需要继续治疗就是一种选择,也即意味着选择被动安乐死。不过,既然安乐死在中国目前阻力较大,换一个名词或字眼,也许能达到推动立法和促使社会完成一种变革,让自由选择死亡不再是一件难事或不可能的事。

“生前预嘱”应有科学设计

另一方面,以“生前预嘱”来推广尊严死还需要传播一些科学知识,让人们了解死亡。尊严死的目的之一是尊重人的选择,并且让人在最后的时刻不会产生极度痛苦,而是以平和、安详,甚至舒适的方式迎接死亡,因此“生前预嘱”只是让人们选择在患不可挽救的重病时放弃治疗是不够的。因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病患者遭受的最大磨难就是身体上极度的痛苦。而放弃所有治疗的等待死亡并非尊严死,相反很有可能是很痛苦地死亡,只是此时有的病人已经不能说活,无法表达自己的痛苦和需要减轻痛苦的意思。

因此,“生前预嘱”应当有科学的设计,让人们了解和知道临死前会有什么心理和生理反应,需要也应当可以在不维持治疗的情况下,保留其维持尊严死亡的条件,如可以给予必要的止痛剂或镇静剂,但并非是致死的剂量,否则就是主动安乐死,从而让立下“生前预嘱”的人真正实现尊严死,安详地走完人生的旅程。

当然,如果在中国推行尊严死,绕不过的是立法,而且,即便是立法后,在具体的执行上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更为详尽的实施细则来指导。因为,如果尊严死不体现在法律上,就有可能成为新的家庭和社会矛盾的重大触发点。例如,当一个人立下“生前预嘱”,提出在重病或生命的最后时刻不救治,但又没有法律保障时,是按民法的遗嘱条文执行,还是按当事人的预嘱执行。在这个时候,如果受到家属的干预,则医护人员的执行就有困难。如果按家属的意见办,则有违当事人的意愿;如不按家属的意见办,则医护人员很有可能被告上法庭。


中国与其他国家不同,中国没有保障尊严死的法律,而法国、丹麦、新加坡、美国的大多数州、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则有法律规定,无论是重症患者还是家属都可以要求医生拔掉维持病人生命医疗设备。所以,李光耀先生可以立下“生前预嘱”,并可能得到严格执行,而在中国,如果没有法律,则会有很大麻烦。

因此,与其提倡立下“生前预嘱”,还不如全面推动立法,以法律来保障尊严死(被动安乐死)的实施。如果有立法,则会比只有“生前预嘱”更为保险和科学。因为,可以由各方面的专家以科学、理性、全面的方式定详尽的法律条文,保障尊严死的执行,同时又不会对当事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伤害。例如,在立法时,就应当考虑到,如果一些人立下“生前预嘱”,但是在他后来面临当时不能治疗的但现在已经可以治疗的疾病时,可以有改变“生前预嘱”的机会和方式,从而确保安乐死不是被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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