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网络游戏西游记诋毁了孙悟空的形象,六小龄童(章金莱)起诉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誉权受损为由索赔100万,一审败诉后,六小龄童提出上诉。今天上午,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六小龄童在一审时诉称,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推出网络游戏《西游记》之前,曾邀请他为该游戏代言,但被他拒绝。但是半年后,他发现蓝港在线在网络游戏“西游记”里使用了自己所塑造的孙悟空形象。
六小龄童认为,他饰演的“美猴王”形象申请了注册商标,他对自己扮演的孙悟空形象享有表演者权、肖像权和商标权。被告使用他塑造的孙悟空形象,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同时,被告开发的“西游记”游戏,内容低俗,导致公众将该游戏与他本人相联系,对其名誉也造成了损害,故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其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蓝港公司当庭反驳说,网游中的孙悟空形象是他们根据原著独立制作完成,并没有使用六小龄童的剧照。而且电视剧中的孙悟空角色并非六小龄童本人的形象,公司并未侵犯其肖像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众将孙悟空形象与六小龄童建立对应关系,在于六小龄童精湛的表演将“孙悟空”形象塑造得栩栩如生,使人们记住了扮演者。
六小龄童塑造的“孙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被告在网游中使用孙悟空形象的行为不构成对其本人肖像权的侵犯。六小龄童也不能举证证明其名誉受损,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开庭
六小龄童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在今天的庭审中,六小龄童的代理人提出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理由是原审法院割裂了孙悟空形象与六小龄童自身固有的肖像特点、创造性劳动之间的关系,机械狭隘地解释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属于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该认定不利于知名形象的保护,且有损诚实信用及公序良俗原则。
原审法院否定孙悟空与六小龄童的对应性,属于认定事实的错误。
蓝港公司答辩称,六小龄童在电视剧西游记中扮演的孙悟空是角色形象,不属于现行法律框架下肖像权保护的固定范畴。
孙悟空的形象与六小龄童的名誉不具有关联性,六小龄童的名誉并不因为孙悟空本身的形象或者网络游戏内容受到任何影响,涉案的名誉是自身表现出来的价值而获得的社会评价,而角色是根据剧情的需要虚拟出来的。
截至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