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3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弥留之际,是选择用呼吸机等仪器,竭尽全力地去挽救生命?还是放弃一切,有尊严、无痛苦地等待死亡降临?
据报道,北京市现在已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北京市卫生局主管下开展业务。协会旨在通过推广使用“生前预嘱”,让更多人知道,在生命尽头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是一种权利。
北京市卫生局表示,“生前预嘱”概念在我国并无法律明确支持或禁止,目前还处在民间推广阶段,卫生行政部门将“观察”效果和发展,并对该协会在法律范畴内的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那么,究竟什么是“尊严死”?和我们常说的“安乐死”又有什么区别?
尊严死与安乐死不同,安乐死是医生协助下的自杀,目的是为了结束进入临终状态患者的痛苦。而尊严死是一种自然死亡状态,是指对没有任何恢复希望的临终患者或植物人停止使用呼吸机和心肺复苏术等治疗手段。目的是减轻肉体痛苦使其安详自然地等待死亡的降临。尊严死是消极的、被动的,是医疗措施的不作为。
“尊严死”在国内的推广之路,要从2006年说起。一批由政府工作人员、医学界和学术界人士组成的志愿者建立了专门探讨死亡问题的公益网站“选择与尊严”,并推出了中国首个民间“生前预嘱”文本。
罗点点是这个网站的创建人之一。她介绍,该文本总的嘱咐原则是,如果自己因病或因伤导致身体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不管是用何种医疗措施,死亡来临时间都不会超过6个月,而所有的生命支持治疗的作用只是在延长几天寿命而存活毫无质量时,希望停止救治。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教授宋文质认为,从节约医疗卫生资源的角度看,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
宋文质:它的最终效果应当说能节约很大的医疗卫生资源,从这个角度来看,它对促进社会进步是有意义的。但是我想,越是尊重科学,尊重自然的人会慢慢地接受起来。
然而,对于“尊严死”的争议,一直长期存在着。世界各国对于“尊严死”的立法也很难推开。
目前,尊严死的立法全世界只有美国,1976年加州通过“自然死法案”,成为世界最早有关“尊严死”的法律。到目前为止,美国35个州都通过了“自然死亡法”。
在韩国, 2009年5月21号,韩国最高法院首次判定当事人可以停止延命治疗,任由患者死亡。韩国媒体认为,一直备受争议的“尊严死”借此案的机会有望实现合法化,但相关法律迟迟没有出台。
除美国外,其他法制先进国家对于“尊严死”的立法态度还比较谨慎。除文化、社会、宗教等国情不同之外,主要还在于承认尊严死,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可能会导致轻视生命的价值观蔓延,无法否定刑法上杀人罪或参与自杀罪的疑问等等。
那么,在我国,尊严死能否顺利实施呢?哪怕开始试水呢?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三平给出了三方面的思考:
赵三平:首先预嘱中所称的这种状态,什么情况下就到了可以接受尊严死的标准,这种状态由谁来界定,怎样去界定。第二,由谁来执行。一般来讲,都应该是他的近亲属,配偶或者子女等等。但这种执行,怎样来排除或防止恶意执行预嘱的情况。并且,立预嘱人在达到尊严死的标准的时候,他是不是还要想去放弃他的生命,放弃各种外力的支撑,其实是无从推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