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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摔童案主犯确定上诉 急于赔偿受害者家庭

发布时间:   来源: 韩国新华网


法制晚报讯 大兴摔童案一审宣判后,主犯韩磊的上诉期行将届满,上午,他的代理人成淮强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韩磊,韩磊已经明确表示上诉,律师表示今天下午将会去法院递交上诉状。

今天上午9点,成律师正在赶往看守所会见韩磊的路上,对于记者关于上诉的问题,他表示会见之后再详细谈论。11点10分,成律师与韩磊的会面结束,他表示,韩磊坚持提出上诉,并委托他于今天下午将上诉状递交到法院。

对于韩磊上诉的原因和主要意见,成律师说,韩磊希望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都予以澄清,他并不是不承认自己的行为,但韩磊坚持的意见仍旧与法庭的辩护意见一致,即当初确实不知道那是婴儿车,否则绝对不会做出这样的行为。

“韩磊的精神和情绪都很平稳,但他有些着急。”成律师说,韩磊现在急于对被害女童的一家进行赔偿,希望能够获得对方的原谅,但成律师也表示,截至目前,被害人的家人一直未与韩磊家人或代理人取得联系。

2013年7月23日20时50分许,在大兴区科技路公交车站,韩磊与李明因停车与一名女子发生争执。过程中,韩磊将婴儿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导致女童严重受伤后死亡。检方指控,韩磊当日乘坐李明驾驶的轿车,在大兴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共交通车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

韩磊对李某进行殴打,后将李某之女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致其死亡。

李明在明知韩磊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韩磊于2013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李明于2013年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3年9月25日北京市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韩磊死刑。法院同时裁定准许受害人家属撤回此前对韩磊提出的总计273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新闻回顾:

北京大兴摔童案凶手获死刑 法院称系泄愤报复

央广网北京9月2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兴“摔童案”昨天(25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摔童男子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窝藏罪,判处帮助韩磊逃离现场的李明有期徒刑两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一个无辜的小生命猝然遭到戕害,触发了公众对施暴者的愤怒,而韩磊开庭前求死,庭审中又否认杀人故意,使得公众对此案罪与罚的认定更加关注。昨天,法院在判决中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一一做出回应。

9月25日上午10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继续开庭,对被告人韩磊故意杀人、李明窝藏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成立。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明明知韩磊是犯罪的人,仍然驾车协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韩磊犯故意杀人罪,李明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9月16日此案庭审时,韩磊始终强调自己没看清是婴儿车和孩子。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案发地点光线不好,韩磊近视,有看不清车内是个孩子的可能。

审判长:虽然案发时处于晚间,但是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案发周边有大排档摊位的灯光以及来往车辆车灯灯光,最主要的是婴儿车停在李明的车前很近的地方,李明的车一直开着车灯,即婴儿车一直处于李明车灯照射范围之内,不存在现场光线条件不好,导致看不见婴儿车及车内孙某某的情况。且婴儿车与韩磊所称的购物车从外形上的明显差别是众所周知的。

韩磊的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也提出,对韩磊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韩磊明显对自己行为的对象没有认知的情况下,处以他故意杀人,这个是与法理、与通常的逻辑都是不相符的,根据刑法的原则,本辩护人认为,韩磊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累犯的定义,过失犯罪是不构成累犯的,也请法庭注意。

法院判决对此未予采纳。

审判长:经查,所谓“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而本案被告人韩磊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纠纷,迁怒于无辜的幼儿,采取极端手段,将孙某某抓起举过头顶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当场颅骨崩裂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韩磊在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的杀人故意。

审判长: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幼儿死亡的后果发生仍有意为之,且动作力度之大、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审判长张鹏在庭后接受采访时表示,法院是通过客观事实来认定被告人的主观心态。认为韩磊在案发前确实喝酒,他本人也确实近视,但客观事实表明,案发前,李明不清楚歌厅位置,是韩磊指路,案发后,也是他指路让李明把自己送到居住地,韩磊的意识是清楚的。而韩磊在侦查阶段和庭上的供述表明,韩磊对整个案发过程记忆清楚。

张鹏:如何和这个孩子母亲发生争执,具体对话的内容,包括他如何打孩子的母亲,如何自己被带倒在地,他也能非常清楚的供述,有一个清晰的记忆的。唯独在举起孩子的时候,他认为那是辆购物车,他想摔里面的东西。从监控录像反映的案发时间来看,他从起身,一直绕到婴儿车正面,把孩子抓起到摔到地上,整个过程持续了两三秒,忽然之间在两三秒的时间丧失或降低了辨认能力,从一般公众社会经验常识判断,这种辩解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宣判后,韩磊在被带离法庭后口头表示要上诉,辩护人表示会建议韩磊上诉。韩磊的发小透露,韩磊家人已经准备赔偿被害人家属。但是宣判前被害女童的父母申请撤回对韩磊的273万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没有给韩磊机会。

审判长:原告人一方认为通过开庭庭审,无论从韩磊的认罪态度,还是他的表现,原告人认为无法对韩磊进行谅解,所以也不要求韩磊赔偿,只要求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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