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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佐:粗读决定 浅谈税收

发布时间:   来源: 韩国新华网


这几天我粗读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涉及税收的内容,形成一些初步的看法,在此与大家交流,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并一起讨论有关税收问题。

一、决定中特别值得肯定的亮点

决定中特别值得肯定的亮点似乎有下列五点:

第一,在税收基本理念方面有所进步,主要表现在第五部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阐述了财政、财税体制的重要性,第八部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中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第十二部分《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中提出了“加大税收调节力度”,这些提法都有一定新意,值得关注。

第二,在税收基本概念方面有所进步,如“完善地方税体系”中“完善”的提法,比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所说的“构建地方税体系”中“构建”的提法准确(即不是从无到有,而是在现有的基础上改进);使用了“房地产税”一词,比近来热炒的“房产税”一词准确,由此可见相关文件起草人员或者比较专业,或者采纳了专业人员的意见,或者两种兼有之,并最终得到会议认可。

第三,关于税制改革的内容涉及了此项改革顶层设计的三个基本问题,即税负、税制结构和税种,由此可见相关文件起草人员或者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采纳了一些专业人员的意见,或者两种兼有之,并最终得到会议认可。

第四,决定中提出“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这一条似乎来之不易。因为此前“按属地原则划分税收收入”的呼声很高,不仅不少地方党政领导力主,也有一些专家、学者支持,由此可见相关文件起草人员或者比较专业,或者采纳了专业人员的意见,或者两种兼有之,最终得到会议认可。

第五,决定中提出“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似乎可以理解为保留现行的省以下税务机关分设为国税局、地税局,各司其职的格局,但是需要改进。这样一来,原来担心国税局、地税局合并的地方党政领导和地税局系统的同行朋友们应当可以松口气了。

二、决定中需要抓紧落实的事项

决定中提出的下列事项似乎需要抓紧落实:

1.“完善地方税体系”是一个已经研究多年的老课题,近年来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的地方税体系还比较落后,改革应当加大力度,加快步伐。首先应当根据科学的地方税理论,总结我国地方税制度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并借鉴外国地方税制度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尽快明确地方税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据此确定改革方案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并与相关改革协调。

2.“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提法比较适当,而且上述改革任务已经提出多年,盼能尽快落实,不宜继续年复一年地推迟,一遍一遍地重复了。

3.“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提法,与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一致,但是比八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九五”计划纲要、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和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的类似提法多了“逐步”二字,看起来似乎更加谨慎,但是似乎没有必要,也不符合加快改革步伐的要求。很多比我国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国家早已实行了上述税制,我国对此项改革也已经研究多年,实在没有理由不尽快付诸实施,继续坐而论道。

4.“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很重要,也不太复杂,但是目前各方面对于此项改革的意见似乎很不一致,势必对于高层决策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不少人既不了解何为房地产税,其功能如何,又试图赋予其过多、过大的职能,如打压房价,调节高收入,调节财富分配,取代土地财政,等等,不知这样的房地产税如何产生?

5.“加快资源税改革”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特有的项目,不仅需要与资源产品价格和其他税费及其对经济、民生的影响统筹考虑,而且应当借鉴外国资源税费制度的经验和教训,而不是简单地扩大征税范围,将从量计税改为从价计税,走回早已取消的产品税的老路。

6.“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很重要,应当重点考虑各种税收税基的流动性和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即将税基流动性较强、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税种(如增值税)列为中央税,反之则列为地方税(如房地产税),同时按照财力与支出责任匹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原则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7.“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非常重要,应当体现在宪法当中。我国现行宪法中只有一条关于公民纳税义务的规定,与1954年宪法相同,还不如1949年全国政协制定的共同纲领,也不及1946年陕甘宁边区议会制定的宪法草案,急需改进。故盼能尽快修改宪法,以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8. 在再分配中“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很有必要,主要应当从照顾低收入者和调节高收入两个方面入手,前者可以通过降低税率、减免税等措施适当减轻增值税、营业税负担,后者可以通过改革个人所得税适当加重个人所得税负担,同时应当进一步发挥消费税、房地产税等税种的辅助作用。

三、决定中需要明确、商榷的事项

决定中提出的下列事项似乎需要进一步明确、商榷:

1.“稳定税负”,这个提法似乎多年来国内罕见,有些令人费解。税负有宏观、微观之分,也有不同税种、商品、行业和不同收入阶层等之分,多年来国内各界对税负争论不休,各执己见,不知决定的意思是稳定何种税负?稳定到何种程度?如何稳定?如此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由谁来解释为好?

有些人将“稳定税负”理解为稳定宏观税负,我感觉这种观点似乎值得商榷:因为研究总体改革方案时,应当将税收与公共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和其他政府收入甚至政府债务等因素统筹考虑,同时应当将税收、公共财政收入、政府收入与财政支出、政府支出等因素统筹考虑,就税论税难以说明问题,也不利于国际比较。

2.“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这三句话单独看都没有问题,但是这三句话写在一起时逻辑关系似乎不太清晰。

3. 使用“直接税”一词,似乎有些学术化,不如使用“所得税”、“财产税”更加简明、通俗。另外,从实践来看,在现代经济、税制条件下,根据传统的税收理论界定直接税、间接税也会面临很多难题,如增值税已经法定由买方支付(实际上就是消费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转嫁也已经不是新闻了。

4.“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的提法,似乎不太确切。因为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制定的近期税制改革计划,目前我国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应当是尽快全面推行“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化税率则是“营改增”的主要内容之一。

5.“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似乎需要明确改革的具体内容。虽然近年来关于环境保护费改税的议论很多,但是涉及税费理论、管理体制和地方、部门的利益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操作难度很大。我认为此项改革应当根据费、税的不同性质分别处理,不宜简单地将费、税混为一谈,合为一体。

6.“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体现了税收法定的原则。但是,制定一部无所不包的“税收优惠法”可能不太容易,使之适应税法执行中的各类特殊情况可能更加困难。加之目前我国尚有15个税种没有制定法律,税收征管法修改尚且步履维艰,制定上述法律恐怕难以列入议事日程。

7.“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提法似乎有些令人费解:从理论、政策和法律角度看,政府收税与商品交易价格、行政罚款有哪些同异?自然生态空间范围极广,资源税能否全面覆盖?这些问题似乎都很值得商榷。

四、决定中没有提及的热点问题

决定中没有提及前不久热议的遗产税,似乎是明智之举。因为目前国内外各界对遗产税的看法差别很大,短期内也难以达成共识,况且是否开征此税在我国现实财税改革中并不是大事、急事(当务之急似乎应为尽快完成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三个主要税种的改革及其配套改革),所以此事暂不定论,也不争论为好。

决定中也没有提及不少人(包括本人)建议的社会保险费改税,可能是因为此项改革的条件还不太成熟:一是与养老、医疗等重大问题相比,此项改革似乎不是热门话题;二是多年来社保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比较强势,其他方面的意见相对微弱。但是部分地区的实践已经证明,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所以这个问题似乎可以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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