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观察之四
实名或非实名的网络举报,一直是令地方政府和官员“如芒在背”的压力来源,也早已成为网络舆论监督乃至“网络反腐”的重要方式。
网络举报的确对揭发和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其举报主体、动机和形式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也逐渐成为黑白混杂的“江湖”。为此,笔者结合这两天的两则新闻,浅析三种类型的网络举报。
一、“斗士”举报
今天,据央视报道:利用网络发布负面帖文施压获取"封口费"的网络爆料人、所谓"维权斗士"周禄宝,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依法批准逮捕。“网络维权斗士”周禄宝,已查实的敲诈勒索金额接近百万元人民币,其中一起案件中,其非法获利高达80多万元。
对这种编造虚假事实、在网络上恶意举报,然后再敲诈寻租的行为,的确应该追究法律责任。针对此类举报,网民应保持批判思维、不轻信谣言,大V应该保持审慎态度、不轻易转发,有关部门则应依法取证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二、记者举报
8月23日,《新快报》记者刘虎在重庆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名拘留,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一则因为他的调查记者身份,二则因为他此前曾实名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其正,因此“记者被拘”容易引起部分公众对打击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的猜疑和联想。
对此,新浪微博上周泽律师发帖质疑:“根据刑法规定,作为扰乱公共秩序罪类犯罪的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四种形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刘虎属哪一类呢?”
昨晚23:53,笔者在新浪微博上发帖:“记者被害,可能与职业无关;记者被拘,亦可能与举报无关,或可能与举报之外有关。先不必简单地将网络举报与被拘挂钩,由此草率地下结论。期待更多确实的消息,也希望@平安北京 给个说法,以避引起猜测或误解。”
今日凌晨1:30,新浪微博@平安北京 发布消息:“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办证实:新快报记者刘某因涉嫌制造传播谣言已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应该说,北京市公安局的反应是迅速的,值得肯定。
不过,“涉嫌制造传播谣言”的提法令人充满疑惑和担忧。周泽律师 继续微博发帖称:“作为一个长期关注记者刘虎 的人。对调查记者"制造传播谣言"难以置信!对北京公安以‘寻衅滋事’这样的罪名抓刘虎,深感不安!”
调查记者的首要责任是做调查报道,对拿到群众举报的证据材料必须进行调查核实,而且一般应选择通过本报发表调查性报道的方式来予以监督。如果报道发不出来,或者发出来后没有反响,在这种被迫无奈的情况下,才会考虑以“公民”身份在网络上公开举报。
对调查记者来说,网络举报的确是具有风险的事。刘虎的遭遇提醒记者们,今后网络实名举报必须更加审慎,对举报材料必须仔细核査,否则易因“制造传播谣言”、“涉嫌寻衅滋事罪”而被拘……关注刘虎事件,最需要搞清楚的是,警方是如何判断“涉嫌制造传播谣言”的。如果刘虎的网络举报材料,大部分是真实的、小部分是待考的,是否就可以算“制造传播谣言”呢?
三、公民举报
其实,刘虎被拘,最让笔者感到担忧的是公民举报,即:普通老百姓对政府、贪官的网络举报行为,会不会因此受到打压和威胁。
为此,笔者继续在微博上发帖,大体表达两个观点:1、理论上,政府没有名誉权。若网络举报涉及到具体的官员个体,而官员个人认为自己的正当权利(如名誉权)遭受侵犯,则应走民事途径起诉;2、公民网络举报,材料有真有假,有关部门(主要是纪检监察部门)应重视线索、展开调查。若以“涉嫌制造传播谣言”或“涉嫌寻衅滋事罪”为名拘捕公民,则将重创网络举报,也易替贪官挡箭。
新浪微博上梅春来律师对打击网络举报深感忧虑:“若网络举报被视为谣言遭受公权打压,势必造成举国公众噤若寒蝉,特别是在国家三公消费缺乏公开透明、官员财产缺乏公开制度、行政权力趋向野蛮化、司法审判趋向嫖娼化的大背景下,任何将网络举报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的名义进行打击,等同剥夺了公民对国家、政府、官员的揭发和监督,明显违反宪法第41条。”
笔者也认为,对公民的网络举报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审慎对待。一方面,老百姓缺乏足够的调查取证权利和能力,难以完全核查清楚全部的事实材料;另一方面,出于个体抗争和维权的需要,他们难免会对举报材料有所取舍,甚至增加一些情绪化的“传闻”或进行比较激烈的批判。
对这种公民的实名网络举报,有关部门应该快速反应、展开调查,将其视为重要的“举报线索”,绝不能动辄以“涉嫌制造传播谣言”或“涉嫌寻衅滋事罪”为名实施拘捕。否则,反腐工作将严重倒退,甚至“一觉回到解放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