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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港国安公署如何行使执法权?权威解读香港国安法

发布时间:   来源: 韩国新华网
新京报讯(记者 许雯)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决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7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沈春耀介绍,这部法律共6章、66条,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机构的职责与活动的准则。

同时,明确规定了防范、制止和惩治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这四类犯罪行为的构成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程序等内容。

此外,还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为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简称“驻港国安公署”),以及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形和程序。

释法1:是否追究该法公布前的有关违法行为?

——追溯力与国际上刑事法律通常规定一致,不溯及既往

沈春耀解释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至少包括三层含义:第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要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第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第三,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有根本责任,即最高责任,最终责任,全面的责任。

香港国安法第66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施行,这是否意味着对在该法公布以前所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都不予追究?

张晓明对此回应称,香港国安法关于追溯力问题的规定与国际上刑事法律通常的规定是一致的,就是不溯及既往,这一点是明确的,也表明这部法律遵循了现代法治原则。

他同时指出,香港现行有关法律包括《刑事罪行条例》《公安条例》《社团条例》《官方机密条例》等,都有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一些规定,应当运用这些法律的规定来惩治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香港国安法第8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中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这表明运用现行有效法律的相关规定来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法定责任。”张晓明说。

释法2:如何理解驻港国安公署不受特区管辖?

——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机构不能管辖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张晓明介绍,香港国安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简称“驻港国安公署”。这也是继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驻军之后,第四家中央驻港机构。

这个机构是依据上个月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刚刚通过的香港国安法设立的,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同于香港基本法第22条规定的“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香港的机构”,这两者不是一回事。

香港国安法第60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对此如何理解?

张晓明表示,这句话的含义很清楚,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对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管,这是保障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因为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而且它执行职务的行为,查办的许多案件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的机构不能管辖,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释法3:哪些情况下驻港国安公署可行使执法权?

——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执法权

香港国安法实施后,驻港国安公署在香港如何执法,是否会将犯罪嫌疑人送到内地审判?是根据香港国安法还是内地法律审判?

关于驻港国安公署执法问题,张晓明回应说,香港国安法第55条规定很清楚,驻港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执法权。

依据香港国安法,这三种情形包括: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张晓明说,驻港国安公署的执法权主要体现在对有关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也包括报请指定的人民检察院批准之后逮捕有关犯罪嫌疑人。对于后续的检控、审判环节,国安法清楚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检察院来负责检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来负责审判。

释法4:“勾结”“引发憎恨”哪些情况构成犯罪?

——“勾结”非一般意义的对外交流;“引发憎恨”造成严重后果才可能构成犯罪

香港国安法提到,“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针对“勾结”这一表述,张晓明解释说,这里所讲的“勾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对外交流交往。一般的、正常的对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

张晓明说,香港国安法第29条对于哪些勾结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也有明确限定。一类是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这几种勾结,也是通常所讲的间谍罪的表现方式。

再一类是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方式的支援。

他举例说,去年修例风波中有人到国外去乞求外国政府制定法律对中国政府进行制裁,这是故意而为。如果造成后果,可以论罪处罚。

香港国安法第29条提到,“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五种行为之一包括“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什么行为属于引发憎恨的行为?张晓明说,“憎恨”这个词或者“引发憎恨构成犯罪”这个概念是照抄的香港法律。香港现行法律《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第10条规定了引发居民之间的憎恨和引发对政府的憎恨可能构成犯罪的规定。

张晓明强调,一般“憎恨”不可能构成犯罪,这里的“憎恨”明确规定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才可能构成犯罪。他举例说,比如通过造谣方式引起全社会对政府的某种仇恨,类似于去年修例风波中有人造谣说香港太子站发生打死人事件,把社会不满情绪集中指向香港警方。当然造谣也可能是针对中央政府的,恶意的,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就可能构成犯罪。

回应1:香港国安法立法目的是为维护“一国两制”

有记者提问,最近一些国家发布了社评称,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是一种违反“一国两制”原则的举措,请问他们这个说法有道理吗?

对此张晓明回应称,香港国安法完全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一国两制”,立法内容也没有超出“一国两制”的框架,立法效果现在就可以预见,肯定会使“一国两制”实践行得更稳、走得更远。

张晓明说,香港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些偏离“一国两制”正确轨道的现象,有些甚至挑战了“一国两制”的底线。这部法律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要纠偏,说得形象一点,就是要往“一国”的方向拉近一些。这么做最终还是为了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而不是要改变“一国两制”。

“我注意到,这两天有的国家的政治人物公开说我们现在要在香港搞‘一国一制’,如果我们要搞‘一国一制’的话,这个事情就简单了,我们完全可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等这些全国性法律直接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何必费这么大周章为香港度身订做制定一部国安法呢?”张晓明说。

回应2:行政长官指定法官,不影响法院独立审判

香港国安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这对法院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没有影响,是不同层面的问题。”沈春耀解释说,指定法官制度有五层含义。

一是从现有法官中指定,而不是从法官以外的人员指定。

二是指定的法官是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没在指定范围里的法官依然拥有法官应当具有的职权,他可以审其他的案件,司法案件的类型是相当广泛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只是其中一类。

三是指定若干名,从裁判官、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讼庭、上诉庭、终审法院中指定法官,可以说是一个名单、是一个范围,具体审理时按照原有规定安排。

四是法律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在指定这些法官前可以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这也是一个重要的方式。

五是具体到案件审理,依然是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回应3:权利和自由要充分行使,但需在法定范围

会上有记者提问:香港国安法生效后,大家比较关注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危害国家的一些行为或者活动的同时,是否会限制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沈春耀表示,维护国家安全必然要依法惩治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包括依法防范、制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等。因此不少人关心,对人权特别是自由、言论、出版、新闻、集会等会不会有影响。

“任何权利都是有法律规定的明确界线和范围的。”沈春耀说,“一国”有底线,“两制”有边界。越过了法治底线和边界那就不行了,这一点不论中国、不论香港特别行政区、不论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权利和自由要充分行使,但是需要在法定范围里,要按照法定要求,越过了这个底线和范围,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进一步说,就维护国家安全的底线和要求来说,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也是非常明确的,充分保障行使这一系列的权利和自由,同时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有人又说,法律规定是不是可以随意规定呢?也不是那么回事,也是有要求、有范围的。”沈春耀举例说,比如明确在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乃至社会风化,在这些领域有限定,有一些界线、底线、边界是不能越过的,“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可能有的”。

回应4:针对美国制裁,中方反制措施会见步行步

会上有记者提问,美国最近连续宣布多项制裁措施,包括限制中国官员的签证以及取消对香港的特殊待遇。中国会做怎样的回应,将具体采取哪些反制措施?

张晓明回应说,美国一些人的手伸得确实太长了,如果他们这种霸凌主义的习性发作,如果他们觉得自己国内乱的还不够,如果他们不在乎所谓制裁造成的自损可能大于他损,如果他们想借机转嫁危机,玩“甩锅”,那他们就试试呗,无非是给我们一个机会,展示我们自卫还击的决心和能力。

张晓明表示,事实上,大家可能注意到这两天美国国务卿蓬佩奥、美国商务部长已经宣布了几项所谓的制裁措施,中国政府也宣布了对涉港问题上表现恶劣的人员要实行签证限制。我们有句老话,“你做初一,我做十五”。只要美国方面出手,中国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定要予以反制。有关的措施也会见步行步,陆续有来。

背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出台始末

发布会上,沈春耀介绍了香港国安法出台过程。

沈春耀表示,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强化执法力量,绝不容忍任何挑战“一国两制”底线的行为,绝不容忍任何分裂国家的行为。

沈春耀说,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从当前香港的情况看,必须从国家层面来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机制建设,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从国家层面推进有多种可用方式,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制定法律、修改法律、解释法律、将全国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中央人民政府发出指令等多种可用方式。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经过认真研究、论证、评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提出采用“决定+立法”的方式推进这件事情。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根据新的形势和需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为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提供了宪制依据。

紧接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6月中旬、下旬先后召开了常委会第19次会议、第20次会议,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新京报记者 许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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